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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梁丽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8223号
案件名称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梁丽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梁丽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8223号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院8号楼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男,首席执行官。

被告:梁丽芳,女,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丽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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