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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鸿豹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920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鸿豹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市鸿豹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920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诉讼代表人:王希,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鸿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家电百货城003栋204房。

法定代表人:梁灿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妍娜,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鸿豹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

2018年7月9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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