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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德春米业有限公司与凤阳县亮岗永青精制米厂、南安市小群粮油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民初628号
案件名称厦门德春米业有限公司与凤阳县亮岗永青精制米厂、南安市小群粮油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德春米业有限公司;凤阳县亮岗永青精制米厂;南安市小群粮油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628号 原告:厦门德春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龙头山国家粮食储备库之**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61707318Y。

法定代表人:郭德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阳县亮岗永青精制米厂,,住所地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大庙镇亮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98122700B。

投资人:陈传军。

被告:南安市小群粮油商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F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1BAGD94。

经营者:王文扬。

原告厦门德春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凤阳县亮岗永青精制米厂、南安市小群粮油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厦门德春米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德春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德春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德春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鸿 审 判 员 黄玮鹏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张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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