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初575号 原告:杨力维,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郑州贤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9号院金祥花园1号楼东3单元4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龚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力维诉被告郑州贤翊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力维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力维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