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202民初195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告:莱芜市世纪联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大桥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石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世纪联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莱芜市世纪联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莱芜市世纪联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