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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世纪康桥(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南阳中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423号之二
案件名称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世纪康桥(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南阳中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世纪康桥(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南阳中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423号之二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凌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乐,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世纪康桥(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二:南阳中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熊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杏杰,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一世纪康桥(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南阳中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 翠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蓓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娟(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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