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654号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路路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育辉。
被告陈育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路路银贸易有限公司、陈育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