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534号之一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云,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华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珠峰磁悬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公明上村宏添茂工业园2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林少琴。
被告:林少琴,1990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河林乡石兰口管区双凤村四横巷18号,身份证号码:445224199004061820。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珠峰磁悬浮实业有限公司、林少琴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已由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剩余部分退��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