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616号之二 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袁冰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远远,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原源,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嗨闺蜜饮食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路东8号欢乐海岸购物中心G-026商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雁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嗨闺蜜饮食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xxxxx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骆 丽 莉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