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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萍与深圳市宏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2147号
案件名称陈萍与深圳市宏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萍,深圳市宏特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147号原告:陈萍,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2楼1218。

法定代表人:赖贵安。

原告陈萍与被告深圳市宏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692801.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原告陈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萍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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