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147号原告:陈萍,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2楼1218。
法定代表人:赖贵安。
原告陈萍与被告深圳市宏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692801.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原告陈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萍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