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019号原告:刘奎麟,男,汉族,xx年xx月xx日,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恩,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柏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1栋4楼F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蒙。
原告刘奎麟诉被告深圳市柏源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xxxxxxx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刘奎麟于2018年8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奎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奎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奎麟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