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终137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鸿铭心金街银苑商业街C栋304号。
法定代表人:杨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东门盘子女人坊摄影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中路1020机电大厦2楼(北面)。
经营者:陈奎。
原审被告:深圳市韵嫣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中路1020机电大厦2楼(北面)。
法定代表人:陈奎。
上诉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东门盘子女人坊摄影中心及原审被告深圳市韵嫣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24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6)粤0305民初2411-3号民事裁定书;
2.追加深圳市韵嫣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的股东范举芳、陈奎作为本案的被告。
事实和理由:1.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深圳市韵嫣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对登记部门隐瞒了本案直接办理了注销登记,其清算报告存在虚假,上诉人作为本案侵权之债的债权人,无法参与到债权分配中,直接导致上诉人的权益难以实现。
2.深圳市韵嫣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的股东范举芳、陈奎作为深圳市韵嫣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的清算责任人,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深圳市罗湖区东门盘子女人坊摄影中心立即停止使用“盘子女人坊”商号;
2.深圳市罗湖区东门盘子女人坊摄影中心、深圳市韵嫣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诉人第6960×××号“盘子女人坊”和第7406×××号“盘子女人坊PRETTYVENUSTOWNPHOTOCORP”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深圳市罗湖区东门盘子女人坊摄影中心、深圳市韵嫣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包含上诉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深圳市罗湖区东门盘子女人坊摄影中心、深圳市韵嫣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东门盘子女人坊摄影中心和原审被告深圳市韵嫣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系独立的商事主体,虽然二者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但深圳市罗湖区东门盘子女人坊摄影中心和深圳市韵嫣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的民事行为系独立的。
原审被告深圳市韵嫣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已被注销,其股东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可另寻法律途径处理。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现名: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对深圳市韵嫣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深圳市韵嫣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已被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对深圳市韵嫣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与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其对原审被告深圳市韵嫣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起诉的裁定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