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422号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鸿旺讯通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朱利怀。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鸿旺讯通讯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88××××.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2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