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17号 原告:福州锐点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综合大楼B座2层216B。
法定代表人:陈俊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爽,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志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建设路东方广场1112。
法定代表人:陈朝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响,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锐点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安志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锐点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锐点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审 判 员 骆 丽 莉 人民陪审员 曹 堂 兴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傅德权(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