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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永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易创润通数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280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永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易创润通数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三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永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易创润通数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803号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第三工业区A1栋11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红荔村9栋三单元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师。

被告:徐州永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世茂汉之源南区F区2号楼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师。

被告:易创润通数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2号楼2层6-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武。

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三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永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易创润通数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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