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81民初5544号之十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W。
法定代理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瑜,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富侨足浴店(普通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四明西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2。
执行合伙人:桑雅春,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号楼*楼5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M。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桑雅春,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何水仙,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魏闻,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城区。
被告:毛军芬,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城区。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富侨足浴店(普通合伙)、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桑雅春、何水仙、魏闻、毛军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