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9民初144号原告:汕头市乐万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池工业区珠业**号402。
法定代表人:张泽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广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开发区(工业园区)园区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卫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文光周少萍商店,经验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百禧豪府住宅区壹栋104铺。
经营者:周少萍,汉族,1981年4月25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汕头市乐万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广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文光周少萍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
本院于2018年8月2日收到原告汕头市乐万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汕头市乐万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汕头市乐万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汕头市乐万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