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31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清,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占龙,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占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 洋书 记 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