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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占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1民初310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占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李占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31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清,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占龙,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占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 洋书 记 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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