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55号原告:黄晓伟,男,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素馨,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新视界灯饰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四路又一居灯饰城2023A。
经营者:李重霖。
被告:黄德赞,男,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中山市古镇瑞珈灯饰门市部,住所地:中山市古镇冈东新兴中路65号首层第4卡。
经营者:黄德赞。
被告:中山市兰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益辉一路54号综合楼四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德赞。
原告黄晓伟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新视界灯饰商行、黄德赞、中山市古镇瑞珈灯饰门市部、中山市兰诺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黄晓伟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晓伟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已由原告黄晓伟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黄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