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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伟与深圳市福田区新视界灯饰商行、黄德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355号
案件名称黄晓伟与深圳市福田区新视界灯饰商行、黄德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晓伟,深圳市福田区新视界灯饰商行,黄德赞,中山市古镇瑞珈灯饰门市部,中山市兰诺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55号原告:黄晓伟,男,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素馨,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新视界灯饰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四路又一居灯饰城2023A。

经营者:李重霖。

被告:黄德赞,男,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中山市古镇瑞珈灯饰门市部,住所地:中山市古镇冈东新兴中路65号首层第4卡。

经营者:黄德赞。

被告:中山市兰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益辉一路54号综合楼四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德赞。

原告黄晓伟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新视界灯饰商行、黄德赞、中山市古镇瑞珈灯饰门市部、中山市兰诺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黄晓伟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晓伟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已由原告黄晓伟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黄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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