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民初24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4号。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经济开发区伊利亚饰品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万达广场购物中心B1-A铺ZL11铺。
法定代表人:孟令波。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经济开发区伊利亚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