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4703号原告:张钧,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川荣,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潼**,被告:陈霞,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左汝明,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张钧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钧于2021年4月28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14703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钧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