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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钧与黄川荣、陈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4703号
案件名称张钧与黄川荣、陈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钧;黄川荣;陈霞;左汝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4703号原告:张钧,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川荣,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潼**,被告:陈霞,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左汝明,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张钧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钧于2021年4月28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14703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钧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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