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莱克轩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吴殿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328号
案件名称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莱克轩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吴殿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莱克轩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吴殿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328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莱克轩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

法定代表人:吴殿君。

被告:吴殿君,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莱克轩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吴殿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