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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衡水万威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南阳药益宝艾草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2648号
案件名称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衡水万威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南阳药益宝艾草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衡水万威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南阳药益宝艾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648号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昆山开发区新都银座3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万威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魏屯镇常宜子村。

被告:南阳药益宝艾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七里园乡达士营村。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万威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南阳药益宝艾草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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