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涟源市桥头河镇郴生家电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13民初40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涟源市桥头河镇郴生家电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涟源市桥头河镇郴生家电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3民初40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被告:涟源市桥头河镇郴生家电店,住所地:湖南娄底市涟源市。

经营者:邱郴生,男,汉族,1967年5月17日,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源市桥头河镇郴生家电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受理。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旺山审判员  李云霞审判员  蒋国保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蒋 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