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民初24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宝塔中路贾自成眼镜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宝塔中路,注册号341622600065709。
经营者:贾自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宝塔中路贾自成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