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102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万金花,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万金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力夫审 判 员 闵俊伟审 判 员 何 鑫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政国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