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1民初9335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喜来悦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249号。
法定代表人:吴仁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喜来悦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补强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喜来悦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