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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喜来悦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1民初9335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喜来悦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喜来悦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1民初9335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喜来悦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249号。

法定代表人:吴仁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喜来悦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补强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喜来悦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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