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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0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棠景伟隆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民初7879、7880、7881、7882号
案件名称7880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棠景伟隆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棠景伟隆粮油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7879、7880、7881、788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棠景伟隆粮油经营部,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921号新粮油蛋批发市场内土建80档。

经营者:郑映珠。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棠景伟隆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四案的起诉。

四案受理费各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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