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裕华区老冯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877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裕华区老冯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裕华区老冯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87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雯雯,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老冯烟酒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南头富强小区大门南邻。

经营者:刘素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华,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区老冯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计562.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