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978号原告:郭福军,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东,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平县永纳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
经营者:刘冬。
本院受理原告郭福军诉被告饶平县永纳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郭福军请求:1.判令被告饶平县永纳汽车用品商行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32087××××.5的实用新型专利,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郭福军专利权的产品,销毁现存侵权产品;
2.被告饶平县永纳汽车用品商行赔偿原告郭福军经济损失50000元;
3.判令被告饶平县永纳汽车用品商行赔偿原告郭福军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15000元。
4.被告饶平县永纳汽车用品商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8年8月6日,原告郭福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福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饶平县永纳汽车用品商行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福军撤回对饶平县永纳汽车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郭福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