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034号之一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车小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史团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车小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2040××××.9)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