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4民初4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连,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心悦便利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姚南社区姚南村综合楼南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7K。
经营者:刘艳,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安徽古井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家庵区心悦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341.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志珍审 判 员 郑 植审 判 员 姚多生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玉蓉书 记 员 丁 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