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052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翔,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爱香日化批发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二期T527号,注册号340102600149863。
经营者:陈志高。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爱香日化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