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20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千山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东首路北锦秀城3幢1-2层沿街4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芊杉。
被告:泰安千山医药有限公司市场街店,营业场所肥城市新城长山西街005号农行沿街楼。
负责人:姚国英。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千山医药有限公司、泰安千山医药有限公司市场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受理后,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