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87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雯雯,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云贵烟酒综合商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262号富金大厦A座B区***室。
经营者:彭永军。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区云贵烟酒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计562.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