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770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汉宝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李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汉宝隆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2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