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373号原告:北京金智华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5A-111。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芳,北京金智华教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女,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南京汉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淮海新村******。
法定代表人:陈纪文。
原告北京金智华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汉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金智华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南京汉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金智华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智华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北京金智华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