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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美之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安凯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2756号
案件名称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美之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安凯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之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安凯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756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岭北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美之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村合和路**/div>法定代表人:李书浩。

被告:武汉安凯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陡马河华中企业城********div>法定代表人:赵花荣。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美之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安凯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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