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首窗科技有限公司与平度市王忠山门窗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2民初614号
案件名称上海首窗科技有限公司与平度市王忠山门窗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首窗科技有限公司;平度市王忠山门窗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614号原告:上海首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小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碧,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王忠山门窗经营部,住所地平度,住所地平度市福州路**>负责人:刘书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建中,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山,男,汉族,1965年2月11日生,住址平度市。

原告上海首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王忠山门窗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上海首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首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首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