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614号原告:上海首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小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碧,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王忠山门窗经营部,住所地平度,住所地平度市福州路**>负责人:刘书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建中,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山,男,汉族,1965年2月11日生,住址平度市。
原告上海首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王忠山门窗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上海首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首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首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