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5民初9122号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宁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嫚,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林绿鲜丰盈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西北京绿鲜丰盈农副产品市场**经营者:王永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立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德林绿鲜丰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