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民初17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春平,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春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