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7民初6780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向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缘梦贡茶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志健时代广场商业1D-002-2,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赵志明。
委托代理人:丁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缘梦贡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缘梦贡茶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602.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05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6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