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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张桥镇百润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11执64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张桥镇百润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张桥镇百润发商店;李杰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1执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8。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定远县张桥镇百润发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定远县张桥镇合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2H。

经营者:李杰云。

被执行人:李杰云,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在执行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定远县张桥镇百润发商店、李杰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定远县张桥镇百润发商店、李杰云依法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定远县张桥镇百润发商店、李杰云金融机构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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