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1执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8。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定远县张桥镇百润发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定远县张桥镇合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2H。
经营者:李杰云。
被执行人:李杰云,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在执行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定远县张桥镇百润发商店、李杰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定远县张桥镇百润发商店、李杰云依法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定远县张桥镇百润发商店、李杰云金融机构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