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民初2611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茂业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东路**500105600158310。
经营者:刘泽军,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本院在审理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刘泽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