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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鹿泉区宜安恒辉通信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116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鹿泉区宜安恒辉通信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鹿泉区宜安恒辉通信经营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16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会馆路121号。

负责人:薛建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红,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尧男,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泉区宜安恒辉通信经营部,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宜安镇邮电局南100米。

经营者:张轻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风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刘殿峰。

委托代理人胡亚鹏,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被告鹿泉区宜安恒辉通信经营部、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予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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