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刑初1985号 本院于2018年7月6日对被告人林某青、林某涛、许某林、陈某涛、谢某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1985号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疏漏,现予补正,裁定如下: (2018)粤0307刑初1985号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14行“即自2017年11月15日至2019年10月3日止”改为“即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7刑初1985号
案件名称林某青、林某涛、许某林、陈某涛、谢某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被告人:林某青、林某涛、许某林、陈某涛、谢某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法律依据
暂无法律依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