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刑初2852号 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对被告人王某洪、林某潮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2852号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疏漏,现予补正,裁定如下: (2018)粤0307刑初2852号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1行“即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改为“即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7刑初2852号
案件名称王某洪、林某潮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被告人:王某洪、林某潮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法律依据
暂无法律依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