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896号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
法定代表人:叶德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县顺通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县杜生镇陈村,经营者:崔广强,1962年7月出生,住河北省沧县杜生镇陈村。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沧县顺通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