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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徐群芳、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08执1615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徐群芳、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徐群芳;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108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住所地2,RueDuPont-Neuf,7500,Paris,France,(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麦克尔布尔克,首席执行官。

被执行人徐群芳,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

法定代表人张慧忠。

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与被执行人徐群芳、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徐群芳支付案32000元、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6000元、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725元、执行费6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

2.于2018年6月4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徐群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被执行人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6000元,并负担了案件受理费2725元、执行费620元,履行完毕。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群芳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仅有少额银行存款,我院已经对上述相关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徐群芳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徐群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群芳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情况。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群芳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7.2018年8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徐群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截至2018年8月24日,被执行人徐群芳尚未支付案款32000元,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108执16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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