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8民初28538号原告:山东齐福蓄电池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京九铁路桥东邻。
法定代表人:徐常洪,经理。
被告: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玉泉慧谷园**楼**div>法定代表人:程汉东,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幸福,北京华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商业楼汇创广场自编C部分商业楼**C3-201单位div>法定代表人:孙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冠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2-708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吉安,董事长。
原告山东齐福蓄电池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机在线公司)、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志名远公司)、北京冠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动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山东齐福蓄电池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一直致力于蓄电池的研发和修复利用,取得了多项国家专利技术,对“徐常洪”享有第9、12、35类注册商标权。
被告冠动力科公司使用了“徐常洪电池修复加盟”作为其对外广告宣传的内容并用红色字体加以区别。
被告商机在线公司、诚志名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在其所有的28商机网和招商帮网络的推广链接中,将含有原告享有的商标的广告直接链接到冠动力公司的公司页面。
冠动力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三被告的行为很容易引起混淆,使广告的受众误将冠动力公司认定为原告或与原告相关的公司,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赔礼道歉。
被告诚志名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公司未对原告实施任何商标侵权行为,且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商机在线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我院的辖区范围内,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诚志名远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